各投标人:
有两家潜在投标人递交的关于《绿港·金阳产业城(一期)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JH03G-20170006)》招标文件的投标疑问函,我单位已收悉并作如下回复:
潜在投标人1疑问:
招标文件“第二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二、绿港•金阳产业城(一期)采购电梯技术参数、性能及技术要求,以上各电梯共同要求(除扶梯外)▲7、主要部件要求:驱动系统、控制柜(主板、调速器、控制器)门机系统、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必须是投标品牌原厂设计和制造,外购和贴牌生产投标无效”。因绝大多数电梯生产厂家都是采用国内的供应链来完善自身产品,这是中国电梯行业现状,经了解以上部件要求原厂原品牌不合理,限制了众多中小电梯企业参与项目竞争,国产电梯品牌很多无法做到以上部件原厂原品牌,特别是载货电梯,所以该项条款设置不合理且具有排他性。以上请贵方予以回复!
潜在投标人2疑问:
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二、绿港•金阳产业城(一期)采购电梯技术参数、性能及技术要求,以上各电梯共同要求(除扶梯外)▲7、主要部件要求:驱动系统、控制柜(主板、调速器、控制器)门机系统、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必须是投标品牌原厂设计和制造,外购和贴牌生产投标无效”。该项要求打了▲为必须满足要求的核心产品,不符合要求将导致废标。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任何形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招标文件中的主要部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具有明显排他性及本国品牌歧视性。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答复。
针对以上潜在投标人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为保证项目质量,使项目能够全方位为招标人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招标人有权利对本项目设备设置符合采购实际需求的技术参数,且经市场调查满足上述参数设置的生产厂商不低于三家,并无排他性及本国品牌歧视性。因此,招标文件并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此复。
招标人:南宁嘉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