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绿港•金阳产业城(一期)
二、项目编号:建昶SG20-06-064
三、招标人:南宁嘉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12号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0771-4951091
四、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B座23楼
项目联系人:龙海湘 电话:0771-5502332 传真:0771-5501696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7月21日
六、更正日期:2020年11月4日
七、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1点,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原文为:“工程款按节点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其中,发包人按经审定的本期应付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拨付到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剩余工程进度款按本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扣除本期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后的余额,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帐户。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工程结算完成,支付到计算金额的92%(含已支付的),工程资料取得档案馆接收证明且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及保修期满28天内返还(无息)。每期工程款付款前,承包人均须先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承包人在支付至结算总价97%时,承包人须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预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能按照要求开具发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如非合法或未能按照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开具,承包人立即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款项,虚假发票所导致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导致的行政、刑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上月关于农民工工资已按实发放的书面承诺书。
承包人设立的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须在广西区内银行开户):
银行名称:
账 号:
户 名: 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发包人须以本合同约定的应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金额为限,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发包人依此所清偿部分的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未结清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2)如因承包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由发包人暂行垫付时,发包人所垫付款项可从承包人未结清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须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垫付款利息,垫付期从垫付之日起至结清代垫款之日止,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款约定的工程款付款进度节点如下:
工程量每达到1500万元时按80%付款一次,最后一次工程量不足1500万的,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结算经发包人审定付至92%,工程资料取得档案馆接收证明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现更改为:“工程款按节点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其中,发包人按经审定的本期应付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拨付到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剩余工程进度款按本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扣除本期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后的余额,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帐户。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工程结算完成,支付到计算金额的92%(含已支付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档案局对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要求,以及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整理细则相关规定,本工程所有资料按档案资料标准化整理及数字化加工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要求由乙方自行对接,费用由乙方负责)取得档案馆接收证明且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及保修期满28天内返还(无息)。每期工程款付款前,承包人均须先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承包人在支付至结算总价97%时,承包人须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预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能按照要求开具发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如非合法或未能按照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开具,承包人立即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款项,虚假发票所导致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导致的行政、刑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上月关于农民工工资已按实发放的书面承诺书。
承包人设立的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须在广西区内银行开户):
银行名称:
账 号:
户 名: 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发包人须以本合同约定的应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金额为限,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发包人依此所清偿部分的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未结清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2)如因承包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由发包人暂行垫付时,发包人所垫付款项可从承包人未结清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须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垫付款利息,垫付期从垫付之日起至结清代垫款之日止,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款约定的工程款付款进度节点如下:
工程量每达到1500万元时按80%付款一次,最后一次工程量不足1500万的,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结算经发包人审定付至92%,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档案局对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要求,以及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整理细则相关规定,本工程所有资料按档案资料标准化整理及数字化加工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要求由乙方自行对接,费用由乙方负责)取得档案馆接收证明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其他涉及工程款支付条款中关于工程资料移交标准的均按此修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南宁嘉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