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发热病人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2月11日,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在《关于印发马晓伟同志在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稿的通知》上批示“准确领会把握,抓好贯彻落实”、“关键是发热患者的具体准确含义”、“发热病人的留观方式”。为贯彻落实鹿心社书记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新冠肺炎发热病人管理工作,现明确以下事宜。
一、发热
指腋窝温度或口腔温度≥37.3℃。
二、发热病人的类别
分为确诊新冠肺炎病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人、普通发热病人。
三、隔离留观方式
(一)确诊新冠肺炎病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人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
(二)确诊新冠肺炎病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集中隔离观察14天;如出现发热等症状,进入发热病人就诊流程,确诊或排除。
(三)无法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留观,直到确诊或排除。
(四)无法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单人、单间、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有条件的)14天;如出现发热症状,立即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入发热病人就诊流程,确诊或排除。
(五)排除新冠肺炎的普通发热病人不需要特殊隔离,但出行须佩戴口罩,减少交叉感染可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来源: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