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事关民众生命安全,全体居民要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全市所有单位、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须测量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居民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症状,应及时就诊,并立即向村(居)委会、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小区、村屯、住宅楼实行封闭式隔离。
四、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的市外返回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在抵达居住地后须立即主动向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社区报告;不如实申报旅行史或居住史,不配合接受测量体温、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服从封闭管控、不听劝阻,甚至无理取闹、滋事生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严禁各类公众聚集活动;农贸市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定期清洁消毒,人员进入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六、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应该佩戴口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自觉遵守口罩规范使用和废弃口罩处置相关规定。
八、严禁各单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2月9日之前返邕。除经批准同意的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复)工。如上级部门对复工时间有新的规定,遵照执行。
九、全市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管好家人、亲属,带动街坊邻居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